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16號原告 蔡政哲 被告 洪瑞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80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