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37號原告 程木林 被告 李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宣每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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