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聲字第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丙○○
、27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日所為之97年度促字第9288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H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蕭凱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