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5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之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3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三、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鎮○○○段│1965-7│建│84.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7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001│11│臺南縣新│臺南縣新│3層樓房│49│49│49│14│平│全部│││32│化鎮唪口│化鎮唪口│鋼筋混凝│.7│.7│.7│9.│方│││││155之5號│段1965-7│土造│7│7│7│31│公││││││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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