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丘詠緁 即 丘詠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9年2月16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2年7月9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