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林意晴 被告 黃加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6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欽賢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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