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黎洪炎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黎洪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黎洪炎(下稱失蹤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雖設籍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然經桃園○○○○○○○○○於108年11月25日派員查訪其女 黎月娥 ,黎月娥表示失蹤人在上開住處走失已逾十年以上,迄今仍未尋獲,至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法聲請准對黎洪炎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平鎮戶政親屬及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入出國(境)資訊查詢服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列印資料為證,經本院查閱無訛。且本院傳訊相對人之女黎月娥亦證稱:相對人在91年5、6月間走失後,即未再回家,音訊全無,是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相對人即失蹤人為11年1月30日生,自91年6月間起失蹤,(失蹤人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布於本院公告處,並以資訊網路公告之,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上述,失蹤人於91年6月間失蹤,僅知其失蹤之月,而不確知其失蹤之日,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之規定,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失蹤。是計至94年6月15日已屆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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