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源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6、7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均應依序更正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107/02/13」)。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7所列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編號7所示確定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駁回受刑人之上訴,故亦為最後事實審判決),而非本院,是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