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379號上訴人即被告 谷宥鈞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70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已於民國107年9月19日依法行一造辯論終結,茲因查悉被告已另案進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本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爰基於保障被告憲法訴訟權之考量,再次賦予被告聽審權,而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恩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