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債權人高雄宜居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白裕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竺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竺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陳竺均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1)。
二、請 陳明 對債務人陳竺均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貴管理委員會提出之會議紀錄開會時間為民國109年6月5日,與貴管理委員會請求之管理費期間110年6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不符)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