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告 佘字吉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 律師被告 翁偉哲 (即 翁海春 之承受訴訟人)
翁詩婷 (即翁海春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翁詩婷與翁偉哲共同為被告翁海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翁海春於民國110年7月18日去世,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證(見限制閱覽卷),繼承人為其子女翁偉哲、翁詩婷,渠等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渠等就翁海春所遺不動產申請分割繼承登記時檢送之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翁偉哲、翁詩婷之個人戶籍資料(見限制閱覽卷)在卷可稽,然迄今僅翁偉哲聲明承受訴訟,翁詩婷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翁詩婷與翁偉哲共同為被告翁海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