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鈺庭(原名簡秀如、林秀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執聲付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鈺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庭因侵占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並於民國106年6月21日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1
4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安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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