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09號聲請人 洪國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繼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㈠民國(下同)106年2月18日。㈡106年11月24日。
(二)權利種類:㈠最高限額抵押權。㈡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㈠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㈡新臺幣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106年5月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票據、墊款。㈡擔保106年11月22日之消費性金錢借款。
(六)清償日期:㈠106年5月7日。㈡107年2月21日。
(七)利息(率):㈠依年息百分之二計算。㈡無。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九)違約金:㈠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㈡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郭繼壕,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郭繼壕於㈠106年2月16日㈡106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1,1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簽發面額㈠60萬元、12萬元㈡50萬元、10萬元,到期日均未載之本票四紙以為擔保。詎聲請人屆期提示而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外埔區│大同││518│131.60│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34│臺中市外埔區大│住房、梯室│一層:61.87││2分之1││││同段518地號│加強磚造│二層:65.75│││││├───────┤2層│屋頂突出物:││││││臺中市外埔區中││7.42││││││山路91巷2號││合計:1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