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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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峰州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峰州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吳峰州前犯竊盜罪,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
70、1071、1072、1073號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民國10
2年6月2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