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90號
聲請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簡政
相對人 王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1月8日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19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1
111年4月27日
70,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2
111年5月5日
18,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3
111年6月27日
17,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4
111年12月8日
68,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5
111年12月12日
13,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6
111年2月8日
33,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7
111年3月15日
26,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8
111年6月7日
31,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9
111年3月6日
32,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10
111年3月14日
16,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11
111年3月27日
22,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12
111年4月8日
18,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13
111年4月23日
27,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14
111年7月11日
29,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15
111年8月26日
22,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16
111年11月22日
21,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
17
111年12月16日
54,000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