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下同)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參仟柒佰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主張因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房貸、醫療費等,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
五、受扶養親屬 歐金城 是否有領取殘障津貼、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人之所有子女之就業、就學情形,如有收入,並應陳報其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其所有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最新之登記簿謄本。
八、釋明購屋貸款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