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275號聲請人 陳麗惠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第28條、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而被告本人依前揭規定,並非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至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麗惠於本案中既為被告,揆諸前揭規定,即非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自不得聲請閱覽本件警方所呈送之相關資料、監視錄影畫面及職務報告等卷附資料。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立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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