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家益飼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妍卉 代理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法定代理人 杜腊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曾順治台南市六甲區農會│100年12月24日│201,25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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