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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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者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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