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育琪被告莊雍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育琪因被告莊雍正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莊雍正經具保人張育琪繳納6萬元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入彙計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鍾逢源101年8月20日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憑,足證其已逃匿。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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