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7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徐郭玉蘭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且被繼承人之前尚欠原告5,700,000元,被告丙○○代墊喪葬費新臺幣(下同)295,400元、醫療費用9,948元,又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5分之1,是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6,614,163元【計算式:[(遺產總額10,576,163元-丙○○代墊費用合計305,348元)×原告應繼分1/5]+4,560,000元=6,614,16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14,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月珍附表:被繼承人徐郭玉蘭之遺產項目及價額編號遺產項目價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5,175,000元2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2,46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3)1,295,781元3高雄市○○區○○里○○路0號(權利範圍:全部)720,700元4高雄市○○區○○里○○路000號7樓(權利範圍:全部)316,800元5左營果貿郵局活期儲蓄存款2,957,308元6梓官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29,409元7華榮股份5,411股81,165元合計:10,576,163元說明:上述編號1至7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