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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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7號原告 余宥琪 被告 余榮義 訴訟代理人 莊育碩 被告 余尚珉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
余彥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丙○○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戊○○於民國98年6月24日死亡,被告丁○○為戊○○之配偶,原告乙○○及被告甲○○、丙○○則均為戊○○之子女,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戊○○生前未立遺囑,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復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迄未達成分割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即按如附表二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丁○○、甲○○則以:同意按原告之主張分割遺產等語。
三、被告丙○○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戊○○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為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戊○○之除戶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57、59、61至69、71至77頁)在卷可稽。
㈡又兩造同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由兩
造繼承為公同共有,且查無被繼承人以遺囑定遺產分割方法或禁止遺產分割,而繼承人亦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對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應屬有據。
㈢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雖僅得被告丁○○、甲○○同意,然系爭遺產為不動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未侵害被告丙○○之應繼分,於法尚無不合,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第51條所準用。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均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是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金蘭附表一:被繼承人戊○○所遺之遺產編號種類坐落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全部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2建物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全部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1丁○○4分之12乙○○4分之13甲○○4分之14丙○○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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