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智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智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玉英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撤緩偵字第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玉英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LV(Louisvuitton)商標印花連身裙壹件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除補充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原無足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所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僅1件,且到案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