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榮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之方式及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