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李水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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