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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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告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被告 李昭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539,4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352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21,85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