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20號

原告 陳昊

被告 吳友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474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

法官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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