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849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語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順風產後護理之家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宣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語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