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原告 陳洪麗紅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複代理人 潘芝笛 被告 陳明正 訴訟代理人 張文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30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06年
5月2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核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為8,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扣除已繳納之70,3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