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О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溢根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二九一號),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在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之「重慶會計事務所」擔任記帳員之工作,負責替客戶辦理記帳及公司登記等業務。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及九十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現在執行中)。被告丙○○之客戶源興湖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企圖設立空頭公司以從事販賣統一發票等逃漏稅捐犯行(其涉嫌犯罪部分,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件被告甲○○被訴之部分應屬重行起訴,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因其知悉被告丙○○受託辦理附表所示三家公司之停業及註銷手續,乃以每家公司新台幣六千元之代價,要求被告丙○○將該三家公司之名稱、設立登記地址及股東擅自辦理變更(變更情形詳如附表所示),使該三家公司得以受被告甲○○之控制。被告丙○○雖不知被告甲○○取得公司經營權之目的係為從事逃漏稅捐之犯罪行為,惟其為能維繫來自於被告甲○○之記帳收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違背上述三家公司負責人委託辦理註銷及停業之任務,而與被告甲○○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人頭股東印章,另由被告丙○○盜用其業務上所保管原公司股東之印章,以製作股東同意書、公司設立登記表等多項不實文書(原公司股東姓名、人頭股東姓名、偽造之文書均詳如附表所示),並於九十一年十月至九十二年一月間,由被告丙○○持其偽造之各式文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公司登記而行使之(申請時間詳見附表),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足生損害附表所示之原公司股東、經濟部對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及社會交易秩序之安全。
二、被告丙○○於準備程序中,就右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㈠被告丙○○任職重慶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片一張。
㈡共同被告甲○○以證人身分接受偵訊之筆錄。
㈢被害人乙○○之調查站筆錄、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
㈣被害人 張宏昌 之調查站筆錄及偵訊筆錄。
㈤被害人 黃順 日之調查站筆錄。
㈥證人即人頭股東 黃永承 之調查站筆錄。
㈦證人即人頭股東 李朋源 之調查站筆錄。
㈧經濟部發函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經授中字第○九二三一六○五四八○號函文。
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經(九二)中辦三字第○九二三○八九七二五○號函文。
㈩財政部台灣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區國稅員 林三 字第○九二○○○八九一一號函文。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經授中字第○九二三二一九五三○○號函文。
附表所示被告偽造之文書。
彰化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財政部台灣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彰化縣員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被告丙○○與被害人乙○○和解文件)。
合議書一紙(被告丙○○與被害人 黃順日 和解文件)。
被告丙○○之自白。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四、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此罪名未記載於起訴書,惟蒞庭檢察官於準備程序已補充敘明)。被告丙○○盜蓋附表所示原公司股東印章於相關文件上,係其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文書之低度犯行,應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丙○○與被告甲○○就前揭各犯行,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多次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其所犯上述三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一罪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丙○○擅自變更客戶公司之登記資料,提供他人控制公司以從事不法經濟活動,背信情節難謂輕微,雖無充分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丙○○確實知悉被告甲○○將利用取得之人頭公司從事逃漏稅捐犯罪,而無從認定其參與此部分之犯行,惟被告丙○○從事記帳業務多年,自具有相當智識程度,應可知悉被告甲○○以非法方式取得他人公司之心態可議,目的必非正當,且以虛設公司所從事之犯罪,影響交易安全甚鉅,又豈能因被告丙○○辯稱是為了維持記帳收入之動機,即予以輕縱,而不論其所為對於社會交易秩序造成之嚴重危害?是以辯護意旨請求判決准予易科罰金,猶嫌過輕,然亦併予參酌被告丙○○去年入獄服刑前甫產下幼子(有戶籍謄本為憑),並自述對子思念日深,而痛切悔悟,且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林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原公司名稱│原公司股東│被告擅自變更│變更後之人│被告申請變更│被告所偽造之文書│││及住址││登記後之公司│頭股東│登記時間││││││名稱及住址││││├──┼─────┼─────┼──────┼─────┼──────┼───────────────┤│一│中友車業有│⑴乙○○(│昌權實業有限│⑴黃永承(│九十一年十月│①中友車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限公司(地│董事長)│公司│股東只有│三十一日、九│調查站卷宗第六十頁)│││址:彰化縣│⑵ 陳敏宏 │(地址先改為│一人)│十二年六月十│②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同右│││大村鄉大村│⑶ 林國勳 │:彰化縣溪湖│⑵嗣再改為│二日│卷宗第一○三頁、第一○九頁)│││村茄苳路一│⑷ 張碧純 │鎮湖東里東環│ 王偉信 (││③昌權實業有限公司章呈(同右卷│││段二九○巷│⑸ 李沙 │路二五二號一│股東只有││宗第一○四頁)│││二號)││樓,嗣改為:│一人)││④昌權實業有限公司股東名單(同│││││彰化縣溪湖鎮│││右卷宗第一○七頁)│││││大同路七四號│││⑤昌權實業有限公司所營事登記表│││││一樓)│││(同右卷宗第一一○頁)│├──┼─────┼─────┼──────┼─────┼──────┼───────────────┤│二│勤昱電信股│⑴張宏昌(│公司名稱未變│加入新股東│九十二年一月│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調查│││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更│⑴李朋源(│二十三日│站卷宗第九十四頁)│││(地址:彰│⑵ 趙麗美 │(地址改為:│董事長)││②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化縣永靖鄉│⑶ 趙彩屏 │彰化縣秀水鄉│⑵ 陳朝仁 ││查人名單(同右卷宗第九十五頁│││ 崙子村永崙 │⑷ 李易倉 │彰水路二段三│⑶ 張昭仁 ││)│││路四六號)│⑸ 葉清池 │二八號一樓)│⑷ 何新柯 ││③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營事業││││⑹ 詹忠賢 ││││表(同右卷宗第九十七頁至一百││││⑺ 林大立 ││││頁)││││││││④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二││││││││九一號卷宗第一五六頁)││││││││⑤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右偵查卷宗第一五七頁)││││││││⑥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同右偵查卷宗第一六二頁)││││││││⑦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右偵查卷宗第一六││││││││三頁)││││││││⑧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同右偵查卷宗第一六四頁││││││││)││││││││⑨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同右偵查卷││││││││宗第一六七頁至第一七一頁)││││││││⑩勤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條文││││││││對照表(同右偵查卷宗第一七三││││││││頁)││││││││⑪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同右偵查卷宗第一七││││││││九頁)│├──┼─────┼─────┼──────┼─────┼──────┼───────────────┤│三│碧麗丹建設│⑴ 黃江額 (│公司名稱未變│⑴甲○○(│九十一年十月│①碧麗丹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有限公司│名義董事│更│股東只有│九日、九十二│請書二份(調查站卷宗第四十九│││(彰化縣彰│長,實際│(地址改為:│一人)│年一月二十二│頁、五十頁)│││化市崙平里│負責人為│彰化縣溪湖鎮││日│②碧麗丹建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中央路一八│其夫黃順│大同路七十四│││(調查站卷宗第五十一頁)│││四號九樓之│日)│號一樓)│││③碧麗丹建設有限公司章程條文修│││十二)│⑵ 余素月 ││││正對照表(調查站卷宗第五十二││││⑶ 徐世昌 ││││頁)││││⑷黃順日││││││││⑸ 胡明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