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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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聲請停止執行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周玉華 間遷讓房屋等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7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呂淑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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