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靜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朝琴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賴惠慈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