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周玉華 間遷讓房屋等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9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2年1月6日送達予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12年2月7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4月11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呂淑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