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86號原告 黎氏妹 被告 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家事事件法亦在準用之列,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0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並於103年06月11日再以電話通知,有通知進行單及簡答表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