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劉麗珍

被告 陳宏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

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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