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劉麗珍
被告 陳宏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
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劉麗珍
被告 陳宏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
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