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告 王月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風阿奇熱 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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