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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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67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岳世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薛如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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