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67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岳世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