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53號
原告 湯貽茜
被告 李宜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19號),如經准許訴訟救助,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確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