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7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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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40號

原告 丁建量

被告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晚上23點47分向原告購買奧丁帳號轉入帳號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新臺幣(下同)2,000元,買第一支帳號時都很正常,嗣於112年9月3日購買第二隻帳號奧丁帳號轉入帳號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2,000元買第二支帳號開始出現問題,不協助認證登入,後續要協助認證時,各種托推之詞,一下說是女友帳號,一下說甚麼要去倉庫•…等等等之後雙方達成協議退款。一講到要退款就開始使用各種欺騙話術,於112年9月4日,說自己到ATM要還款,原告也沒有任何轉帳紀錄,在9月4日,LINE對話又繼續扯謊說甚麼身上錢不夠,隔天才能退。原告等到隔日,被告還是遲遲不做退款動作,原告有通知被告,會去警察局請警方協助,被告又繼續恐嚇說【誣告罪名很重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原告又於112年9月7號下午13點40分至三重派出所尋求警方協助,同時間警方有打給被告,被告也是避而不接電話。心想只是退款有這麼難嗎?還得被恐嚇,身心俱疲。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00元,為此爰依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所應審酌者原告得請求之退費金額以多少為適當?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其於112年9月3日購買第二隻帳號奧丁帳號轉入帳號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號2,000元買第二支帳號開始出現問題,不協助認證登入,後續要協助認證時,各種托推之詞,一下說是女友帳號,一下說甚麼要去倉庫•…等等,之後雙方達成協議退款等語,是原告得請求返還之金額僅第二次購買第二隻帳號奧丁帳號之價金2,000元而已,至於原告主張處理本件糾紛所花費之時間也要賠償18,000元部分,則屬原告之訴訟成本,與被告之違約行為間並無直接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1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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