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29號上訴人丑○○
丁○○己○○庚○○癸○○壬○○辛○○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德財 律師上訴人子○○上訴人乙○○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寅○○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
黃振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