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桃簡字第19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NGTHI
33歲民統一編號: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上列聲請人偽造文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ANGTHINAM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DANGTHINAM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8月1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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