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扣案白色粉末(含袋重0.4公克),經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以毒品試劑檢驗盒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甲○○涉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一紙在卷足憑(見警卷第9頁),足見上開扣案白色粉末,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沒收前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0.4公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