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他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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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他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他字第57號原告丙○○
1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
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受法律扶助並經本院以97年度家救字第3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經兩造於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56號分割遺產事件審理中達成訴訟上和解,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2,276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惟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本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3分之2,今雖因訴訟救助暫時免繳裁判費而無庸聲請退還,惟計算原告應負擔之裁判費仍應按上開比例計算,則原告於本件訴訟實際因訴訟救助而免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1,214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本件訴訟費用即為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1,214元,是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14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