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16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明人即繼承人因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里鄉○里村○○鄰○○路○○○巷○○號)於95年11月10日死亡,聲明人於96年2月1日聲明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不登載,不生限定繼承之效果,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