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乙○○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113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書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傷害案件,業於民國98年12月3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