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告 駱秀針

被告 方世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6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繳費資料明細、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