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一七號上訴人 林俊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俊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固非無見。
惟查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者,應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指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如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無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尚難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原判決理由記載上訴意旨稱: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及相關沒收之宣告,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原判決認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僅依證人朱○興之證述及其與上訴人之通訊監聽譯文為依據。惟該證人之證述前後矛盾,於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在警詢中有無提到要被告幫你找 施勝文 問有無空房子這件事?)有,但是我真的忘記「空房子」是指什麼。(問你既然也認識施勝文,為何不找施勝文買或調貨而找被告?)應該是電話打不通,我是知道他們有聯絡才會找被告。(問找被告是因為比較方便,還是便宜?)便宜吧,可是我忘記價格。(檢察官問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這次通話完,你們有交易嗎?)應該有交易吧,順便把錢還給他(被告),他叫我拿信封袋就代表我要帶夾鏈袋去裝,所以這次我應該有拿到安非他命。(再問你有交給他新台幣<下同>二千元嗎?)應該是有,但是時間已經過很久了,而且那時吸毒記性不是很好」。而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兩個要一起去施用安非他命,但是我不記得是用誰的安非他命;我應該是還他錢,我不記得到底之前是跟他買多少安非他命,欠他多少錢;這次跟被告買一、二千元,時間太久了,不太記得」等語。倘證人朱○興所述「空房子」是指「搖頭丸」,則在簡訊中何須指明「 小龍 他家樓上」,而非單以「小龍那邊有沒有空房」?在法官追問「空房子」之意義時,又表示忘記了。惟證人施勝文當時所住樓上確實有空房子待出租,且上訴人向其詢問之時間係在九十九年四月被抓之前一年或半年,與本案通聯之時間相符,故證人朱○興之證詞並不可採。上訴人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原審在欠缺補強證據下,竟將有瑕疵之證人證詞,遽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之唯一依據,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之裁判等語。稽之上訴人上開上訴第二審理由,顯已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如何不當,要難謂未敘述具體理由。乃原判決竟謂其上訴第二審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或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認其未敘述具體理由,而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誤第二審上訴要件之具體理由與第三審上訴之具體指摘為同一要件,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洪昌宏法官徐昌錦法官王聰明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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