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0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展綸 即 陳道三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4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