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81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瑞中 債務人 黃雪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