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邱正雄 被告 邱美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91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